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谈某才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赵某某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于某某无证驾驶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的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对甘A78***号轻型栏板货车强制报废、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海北州祁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林场路与振兴路丁字路口处开展执勤执法工作,对一辆号牌为甘G7F****小型汽车驾驶人马某某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口腔内有酒味,遂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驾驶人马某某带至祁连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对其血样进行医学检验◆■◆,驾驶人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46.41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马某某于2024年7月11日初次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未满一年,尚在实习期内★■。
2024年8月18日★■◆★,黄南州尖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国道213线公里处执勤期间,查处由驾驶人谈某驾驶的号牌为青DA2***的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室内存在超员载客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核查,该车辆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
2024年8月20日◆■★,海东市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夏季整治行动期间,发现一辆甘A78***轻型栏板货车已达报废标准但仍然上路段行驶■■◆,执勤民警随即对该违法车辆进行查处■■■。经查,该车驾驶人为于某某,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给予马某某机动车驾驶记12分、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其实习期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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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交警在开展执勤执法工作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苏C2Y***微型货车行驶轨迹可疑■★,立即示意该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执勤交警要求该车驾驶人赵某某出示驾驶证、行车证时,其神色慌张,无法出示证件■■★■★。经进一步核查◆■■◆,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